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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纪委服务中心 原副主任索贿183万获刑

2016-07-01 17:16:43 来源: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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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晚报讯(记者 陈风)市纪委机关生活服务中心原副主任杨晓成利用负责机关基建工作的便利,不仅向施工企业索贿,还要求施工企业给其情妇装修店面,索贿金额共计183万余元。在被他人举报后,杨晓成赶紧通过情妇还款。
《法制晚报》记者上午获悉,二中院终审以受贿罪,判处杨晓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
一审 构成受贿罪被判11年
44岁的杨晓成原系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生活服务中心副主任,因涉嫌受贿罪于2014年7月1日被羁押,7月18日被逮捕。
房山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杨晓成于2010年8月及2011年3月,利用其负责北京市纪委基建工程的职务便利,分两次以“借款”名义,向市纪委工程项目施工单位负责人蒋某共计索要150万元。
杨晓成在2010年至2012年期间,多次要求上述基建工程的项目负责人田某找人为其情妇甘某改造、维修店面,但一直未支付装修人工费,中城建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先后支付了施工人员装修人工费。


2013年6月,杨晓成在得知有人举报其生活作风问题后,由其情妇甘某名下公司支付了上述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杨晓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要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
房山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杨晓成有期徒刑十一年,随案移送的86万余元予以没收。
一审判决后,杨晓成提起上诉。杨晓成称,他在市纪委任职期间没有基建工程款拨付决定权,他分两次向蒋某借款150万元是民间借贷行为,他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向蒋某索要钱款,没有为蒋某谋取利益,也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向田某索要钱款。
他找田某为甘某装修、维修店面,甘某已经于2012年10月前跟田某结算了一部分费用,剩余费用在他人举报其超生问题前,甘某已跟田某结清,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其无罪。
杨晓成的辩护人提出,杨晓成的借款行为不是以借为名的索贿行为,如认定杨晓成有罪,他自动偿还涉案款项等一系列行为属于犯罪中止,依法应减免刑事责任,按照刑法修正案(九)的有关规定,原判对杨晓成量刑过重。


法院 查明索贿183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杨晓成系北京市纪委机关生活服务中心副主任,在市纪委办公厅负责基建工作。
2010年至2012年间,中城建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揽了市纪委基建工程,中建五局北京第二分公司是上述基建工程的施工单位,陈某系二分公司负责人,中建五局员工田某系上述基建工程的项目负责人,蒋某与陈某合作参与上述基建工程的施工工作,杨晓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先后向蒋某等人索取财物共计183万余元。
杨晓成于2010年8月及2011年3月,利用其负责北京市纪委基建工程的职务便利,分两次以“借款”名义,向蒋某共计索要150万元。
杨晓成在2010年至2012年期间,多次要求田某找人为其情妇甘某改造、维修店面,但一直未支付装修人工费,中城建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先后支付了施工人员装修人工费。2013年6月,杨晓成在得知有人举报其生活作风问题后,由其情妇甘某名下公司支付了上述费用,共计333004.16元。
2014年7月1日,杨晓成被侦查机关查获归案,部分赃款已追缴扣押在案。
释法 非借款而是索贿 还款为掩饰受贿行为
对于杨晓成的辩解,二中院查明,杨晓成在市纪委办公厅负责基建工作,在中城建五局承揽的市纪委基建工程项目中,杨晓成具有工程款拨付初步审核等职权。
杨晓成利用职务上与蒋某形成的制约关系,在双方平时无大额经济往来的情况下,先后两次向蒋某“借款”共计150万元,该款大部分交由其情妇甘某使用,在杨晓成和甘某有能力归还“借款”的情况下,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未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
在得知穆某要举报杨晓成与甘某超生等问题后,杨晓成通过甘某向蒋某先偿还小部分钱款,在市纪委找他了解穆某举报的情况后,杨晓成、甘某与蒋某修改了借款协议,并在不到三个月的时间内,通过甘某偿还蒋某绝大部分钱款,此还款明显系为掩饰业已完成的受贿行为,不影响对杨晓成行为性质的评判。
因此杨晓成“借款”150万元并非民间借贷行为,而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款为名的索贿行为,杨晓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终审
量刑标准有新规定
获轻判改8年半
二中院认为,杨晓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杨晓成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对其予以从重处罚。一审法院认定和判决并无不当,二分检的意见亦正确。
唯在二审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施行,对受贿案的量刑标准作出了新的规定,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法院依法对杨晓成的量刑予以改判。
6月28日,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房山法院一审刑事判决第二项,即随案移送的86万元予以没收。撤销房山法院一审刑事判决第一项,以受贿罪改判杨晓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
文/记者 陈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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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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