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消费纠纷,消费者举证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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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消费者在餐馆吃到创可贴,却由于就餐位置不在监控范围内,面临无法追责的尴尬。中国消费者举证困难重重,但正确的解决问题方式并不是一味地强求“保护消费者”,也不是施行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而是寻求消费者和商家的利益平衡。
《食品安全法》第四章“法律责任”共计15个条款,只有2条涉及民事侵权,而且这2条也没有点中要害:食品消费维权举证责任该归谁,《食品安全法》等于什么也没回答,把这类问题推给了《民事诉讼法》和《侵权责任法》。而后两者的通用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未将食品视为特殊产品,通常情况下,就是强求处于劣势的消费者来承担举证责任,对具体如何承担,法律也是一片空白。
食品消费者维权面临三重举证困境,多年未改。消费者难以证明食品来源:即使消费者保留食品小票、发票,也只能证明消费者在商家那里发生过购买行为,却不能证明该食品就是来自商家。2012年9月,南昌一市民在超市买到了两包过期莲子,凭小票要求超市给予十倍赔偿,却被告知莲子“也有可能是被掉包的”。
因检测费用高昂,消费者难以证明食品缺陷:2012年6月,《羊城晚报》报道一捆韭菜2元,但做完50个指标的检测需要花去5000元;消费者也很难证明因果关系:2011年5月,南京一市民购买粽子,妻子服用后腹泻呕吐,最终流产,粽子确定发霉,但是没法证明变质粽子导致了孕妇流产。在上述“三重门”中,因果关系的举证是最重要,也是最为困难的。
举证责任(burden of proof)的分配是食品消费维权中的核心问题,但是要注意的是,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就是天平的两端,假如一味地追求保护消费者,那么生产者(销售者)势必会受到伤害。美国作为消费者保护制度极为健全的国家,一直在寻求双方利益保护的平衡。
20世纪60年代,美国曾一度盛行消费者保护之风,消费者诉讼奉行“严格责任”原则,该原则是指,诉讼中,消费者只要证明食品造成了损害,即使生产者(销售者)没有过错,那也得承担赔偿责任。越来越严格的责任,越来越多的诉讼压得生产者(销售者)喘不过气来。20世纪80年代以后(里根执政后),“严格责任”原则逐渐缓和,演化为“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等多种原则共存的状态。来源: 中国青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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