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获取并藏匿案发现场视频,拒绝向办案机关提供。法庭上,公诉人发问: “如果视频对你有利,你为什么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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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20日,在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234省道上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因责任和赔偿问题,双方发生了厮打。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赶赴现场处理。当民警将涉案人员带离现场时,遭到王某及其亲属10余人暴力阻拦,导致涉案人员逃脱。王某等10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18年12月21日,该案一审开庭审理。肥乡区检察院指派员额检察官李贺军出庭支持公诉,法庭调查阶段,王某矢口否认自己参与了阻碍公安民警执行公务的行为,公诉人对其讯问时,他均以不知道或没有参与为由进行辩解。
法庭调查阶段,李贺军宣读了4份证人证言,证明王某直接参与了阻碍民警执法的事实。
法庭辩论阶段,王某的辩护律师提出辩护意见:“第一,执法记录仪拍摄的现场视频并不是一段完整的视频,而是数段视频,并且视频中没有王某阻碍公安民警执行公务的行为。第二,在距离现场不远的一羊汤馆门口有监控视频,能够拍下全部过程,该视频监控可以证实王某当时在现场的具体行为,提请检察机关调取该监控视频。第三,关于公诉人当庭宣读的4份证人证言,辩护人认为该4份证人证言效力较低,不能采信。因为4名证人中两人为公安民警,两人为村干部,其证言不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
面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李贺军逐一回应:
第一,辩护人认为执法记录仪拍摄视频不完整问题。执法记录仪系公安干警手动操作,并且非固定地点而是流动拍摄,在移动过程中出现视频断接现象可能存在。公诉人认为,重点是视频监控内容是否被篡改过,如果视频监控内容未被篡改,即使不是一段完整的视频,视频记载的内容也是真实可信的。卷中证据显示,该数段视频均有拍摄人、提取人签名,应当采信。
第二,关于羊汤馆门口的监控视频问题。据王某供述,事发后有一位叫“六子”的人提醒他“赶紧把羊汤馆门口的视频监控藏起来”,于是他将该视频监控的电脑主机硬盘取走并隐藏,拒绝向办案机关提供,“如果该视频监控能证实王某未参与阻碍公安干警执行公务,是对他自己有利的证据,他为什么不提供?”
第三,关于证据效力问题。首先,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有利害关系的证人不能作证;其次,利害关系人的证言如果与其他证据互相印证,则应当采信。该4份证言在证明王某参与阻碍公安干警执法上基本一致,且没有证据证明,两名村干部与王某之间有利害关系。该4份证言相互印证,应当采信。
面对扎实的证据,王某如实供述了自己参与阻碍公安干警执行公务的行为。
2019年1月22日,一审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报晓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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