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不得宣称有医疗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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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6月29日,国务院公布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将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等安全风险较高的化妆品分类为特殊化妆品,其余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
为加强化妆品质量管理,《条例》要求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和新原料进行安全评估。要求企业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细化对生产经营环节的质量管理要求;要求注册人、备案人开展不良反应监测,及时评价并报告;对存在问题、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及时召回;实施化妆品和原料的安全再评估制度。
此外,化妆品对功效进行虚假宣称问题比较突出,误导了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秩序。为治理这一问题,《条例》规定化妆品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负责。规定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并公开依据摘要,接受社会监督。禁止化妆品标签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禁止标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化妆品广告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
为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条例》加大了处罚力度,并增加“处罚到人”规定,对严重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据悉,《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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