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见义勇为 不能少了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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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晚报——有话要说
2000年,江苏句容年近60岁农民江志根的12岁独子江伟华为救人溺亡于水塘。江志根一直有个“心愿”:要为儿子拿到“见义勇为”荣誉证书,并为此起诉句容市人民政府。据悉, 2011年当地相关部门曾认定江伟华的见义勇为行为,并给予了慰问金、抚恤金,但拒绝“颁发荣誉证书”,认为“ 江伟华当时属于未成年人,参照全省乃至全国对见义勇为行为表彰奖励的实践,均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因此“不另发荣誉证书”。(5月15日《扬子晚报》)
在“保护未成年人”语境下,强调“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当然是合理必要的。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对于紧急情况的处理存在更大的风险性,盲目“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势必不利于未成年人的保护,会无形中将他们的人身安全置于极大的危险之中。
但“不提倡”并不对应着对已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未成年人不给予充分的精神和物质肯定。对于认定“见义勇为”事实,此前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已有明确定义:“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这也就是说,只要同时满足“法定职责义务之外”和“保护非自身利益”两个基本条件,就足以构成“见义勇为”,至于行为人是否“成年”,实际上并非构成见义勇为的必要条件。
颁发荣誉证书除去提倡鼓励的社会功效,更是对见义勇为者的尊重和肯定。句容地方部门一方面肯定江伟华事迹,另一方面却不肯出具书面证明、吝于一纸“荣誉证书”,显然难以安慰逝者家属的心情。
见义勇为除了下水救人此类“大义大勇”的行为,也包括其他更多形式的“小义小勇”,若将“不提倡”绝对化,甚至将之和德育教育对立起来,也无助于未成年人身心全面成长。
张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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