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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错案“司法追偿”待激活

2016-05-13 07:14:20 来源: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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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晚报讯(记者 王选辉)完善司法责任制、杜绝冤假错案是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之一。
  两个月前,陈满、陈夏影、钱仁凤、许金龙等冤假错案被写入全国两会“两高”报告,而近期陈满案国家赔偿的每一个消息都引起社会舆论的关注。
  我国首部《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起正式实施,至今已有21个年头了。中国社科院法学教授陈春龙曾参与首部《国家赔偿法》立法研讨,其撰写的《中国国家赔偿论》一书也于近期出版。他直言,现行《国家赔偿法》应该扩大刑事赔偿范围,提高赔偿标准,力争实事求是地弥补受害人的全部损失。
  20年前(首部立法)
  立法之初曾被认为“可望而不可即”
  法制晚报(以下简称法晚):20年前,《国家赔偿法》实施初期的情况顺利吗?


  陈春龙(以下简称陈):《国家赔偿法》是一部人权保障法,它的实施改变了数十年来冤假错案受害人向党和国家千恩万谢、感恩戴德、诚惶诚恐的思维定式,而由平反者以国家名义向被平反者承认错误、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因此,20年前实施初期阻力很大,困难不少。
  同时,赔偿案件涵盖刑事、民事、行政、执行众多领域,涉及一审、二审、再审等多道程序,事关公安、检察、法院、监狱、政法委等诸多机关,往往是几上几下、反反复复、多年累积下来的疑难案件,审理难度大。
  当年法院受理赔偿案件的数量与实际情况相差甚远,如1996年人民法院一、二审宣告无罪的共有2281人,而因此受理的赔偿案件才35件。
  以至有专家认为《国家赔偿法》是“口惠而实不至,可望而不可即的摆设和花瓶”,“国家赔偿法是国家不赔法”。
  法晚:后来是如何改进的?
  陈:上述情形的存在既有思想认识问题,更有体制和立法问题。在普通民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的强烈要求下,2010年立法机关对《国家赔偿法》作了重大修改:取消单独前置的确认程序,搬掉了国家赔偿的“拦路虎”;引进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让公安机关举出未刑讯逼供之证据;增加精神损害赔偿,明确支付赔偿金时限,增加质证和监督程序,方便冤假错案受害人行使求偿权。
  也因此,赵作海、张高平、陈建阳、于英生、念斌、徐辉、呼格吉勒图等一大批冤假错案受害人或亲属得到国家赔偿。
  6年前(首次修法)
  公检法机关知错后多喜欢“私了”
  法晚(微信ID:fzwb_52165216):2010年《国家赔偿法》修改以来,为何赔偿案件并未出现大幅上升的情况?
  陈:我个人认为,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对程序合法、结果错误的刑事拘留赔偿作出了不当限定,是赔偿案件并未大幅上升的一个重要原因。
  此外,部分公检法司及相关行政机关知错“私了”,怕影响形象,往往不走国家赔偿程序;正规司法渠道不畅,公民对赔偿法了解不够,信“访”不信“法”;国家赔偿审理机构混淆请求权与胜诉权、立案审查标准与实体审查标准的区别,对立案标准的把握过于严格等,也是重要因素。
  当然不可否认的是,经过长期不懈努力,我国司法水平确有明显提高,防范冤假错案意识显著增强,亦是国家赔偿案件数量未大幅上升的原因之一。
  尽管去年因实行立案登记制受案情况有所好转,但总体看来,国家赔偿案件数量与我国司法实际状况并不相符,国家赔偿理论与实践在中国的发展与实行,还任重而道远。
  法晚:结合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冤假错案的成因到底是什么?
  陈:客观地说,谁也不愿意把案子办错,可为什么这几年接连暴露出不少冤假错案呢?除了思想认识上“重实体真实、轻程序公正”和有罪推定影响,体制上公检法制约不力、地方保护、司法权未独立行使、司法鉴定不健全等因素外,另一个突出的成因就是刑讯逼供。


  佘祥林杀妻冤案之所以最终铸成,罪魁祸首在其被监视居住的10天11夜中所经受的审讯。个别地方一些刑讯逼供的做法,成为许多冤错案件的重要成因。
  尽管法律上早就有严禁刑讯逼供的相关规定,但据权威机关2014年调查,目前除北京、上海、苏州等地公安机关基本杜绝刑讯逼供外,其他地区杜绝刑讯逼供仍然任重而道远。
  追问
  如何杜绝刑讯逼供?
  观念转变加制度创新
  法晚:刑讯逼供为什么这样难以制止?
  陈:我们从近百起案例中总结出16条原因,既有司法实践中的破案时间紧迫、取证困难,又有思想认识上的目的正当、程序次要、理论有罪、道德惩罚、口供决定、职业特权,还包括体制上的历史合法、手段落后,以及更深层次的人性残忍等。
  法晚:如何做才能更好地解决这个问题?


  陈:从我国当前实际出发,这些对策可归纳为观念转变和制度创新两个方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认识应该转变,应把他们当做同普通人一样,除依照法律规定并经法定程序被剥夺的权利外,他们依然享有普通人应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权利。此外,还应从有罪推定向无罪推定转变,从情有可原向严格执法转变。
  制度创新是根本。应严格实行庭审中的“言辞原则”,法庭以当庭查实的被告人供述作为定案根据,排除庭前刑讯逼供获得的非法证据,由控方承担没有刑讯逼供的举证责任;侦查、检察机关讯问嫌疑人时允许律师在场;重大案件全程不间断录音录像;以“人有不控告自己的自由”取代“坦白从宽、抗拒从严”;除恐怖主义有组织犯罪、武装抢劫职业性犯罪及商业欺诈等智能型经济犯罪外,实行有限的“沉默权”制度。


  全国历年司法赔偿案件统计
  (单位:件)
  年度1995年
  受理197
  审结154
  赔偿64
  年度2010年
  受理1681
  审结1419
  赔偿355
  年度2000年
  受理2447
  审结2430
  赔偿925
  年度2014年
  受理2831
  审结2708
  赔偿482
  年度2005年
  受理3056
  审结2991
  赔偿941
  数据来源:《中国国家赔偿论》一书
  建议
  出台司法解释  激活“司法追偿制”
  法晚:20年来司法追偿的规定很难落到实处,成了被法学界戏称的“休眠条款”。目前处于什么状态?
  陈:司法追偿,指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在向受害人履行赔偿义务后,依法责令负有责任的司法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司法追偿的规定己有20年,但由于《国家赔偿法》本身对如何追偿规定不细,赔偿义务机关对下属迁就姑息,致使“休眠条款”在全国范围内基本未被唤醒。
  近年来,社会各界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刑讯逼供、徇私枉法导致冤假错案国家赔偿的司法人员未受到应有的经济追偿,十分不满。2013年和2014年,北京律师联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落实和完善《国家赔偿法》对错案责任人追偿制度,就是此种民意的集中体现。
  我认为,《国家赔偿法》关于国家司法追偿的落实问题,与其等待立法机关就此作出立法解释,不如由最高司法机关在总结20年经验基础上,尽快作出适用全国范围内的、操作性强的司法追偿的具体办法。
  在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入进行司法体制改革、实行司法终身责任追究制的大环境下,此一司法解释的及时出台,更显得十分必要而迫切。
  提高赔偿标准  按实际损害赔偿受害人
  法晚(微信ID:fzwb_52165216):现有《国家赔偿法》确实没有对申冤费作出规定,您认为这块未来是否应列入国家赔偿范围?
  陈:我国国家赔偿实行法定赔偿原则,即赔偿法明文列举的赔偿事项,赔偿义务机关才予以赔偿,未列举的一概不赔。这样,就将受害人及其亲属在申诉平反过程中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律师费、资料费、误工费,以及亲属因冤屈引起的器质或精神性疾病治疗费甚至死亡丧葬费和住宅房屋破败垮塌修理重建费等,均被排斥在赔偿之外。
  赔偿法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不赔偿间接损失,将许多可以预期的、必然可得的利益排除在赔偿之外。此外,赔偿法尚未考虑受害人回归正常社会生活所必需的培训、就业费用。
  因此,《国家赔偿法》应进一步扩大刑事赔偿范围,提高赔偿标准,将目前实行的“抚慰性标准”,提高到“补偿性标准”,不以法定赔偿为限,应以实际损害为准,力争实事求是地弥补受害人的全部损失。
  立法者应多站在受害人的立场思考,与其采取目前通用的各种变通的“补助”办法,不如修改、健全法律规定,以合法方式,名正言顺地给冤假错案受害人以充分的法律救济,国家的经济实力已经达到满足此种需要的程度。
  《国家赔偿法》大事记
  1994年5月5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就12处重大修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1994年5月12日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1995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正式实施
  2010年4月29日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
  对话人物:陈春龙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教授、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兼国家赔偿委员会主任,曾参与我国首部《国家赔偿法》立法研讨,在担任北京高级法院副院长期间,组建国家赔偿审理机构。出版《中国司法赔偿》、《冤假错案与国家赔偿:佘祥林案法理思考》、《中国国家赔偿论》三部著作。
  本版文/深度记者 王选辉


编辑:陈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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