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一条鱼殴打他人 出狱后竟砸了对方家门
2016-07-06
17:24:37 来源: 大河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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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 “我们只是在鱼塘捞了条鱼,这又不是他的鱼塘,他竟然打伤我们。判他坐牢是应该的,他不赔我医疗费,出狱后还不思悔改,竟然又来砸门报复。我现在都害怕得不敢回家。”信阳市平桥区查山乡龚岗村杨加富近日向记者投诉道。现今杨加富请求相关部门出面协调。
因为一条鱼 冲动酿灾祸
杨加富向记者回忆起打架事故时,气愤诉苦道:“2014年5月23日晚上7点左右,我妻子胡启云用网粘家门口鱼塘的鱼。鱼塘是由同村村民王有良承包,他外出打工了,大家平时也都会去捞点鱼。但邻居王正不满来争吵,然后厮打。我听到外面有打斗的声音,就赶紧出去护着我妻子。王正把我妻子胸背部打伤,把我的食指也咬伤了。”经信阳申城法医鉴定所鉴定,胡启云和杨加富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
经信阳申城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正患有精神分裂症。但在本案中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最终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判决王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即2014年9月2日起至2016年3月1日。
判决赔偿未付 出狱后又砸门
今年5月份,王正出狱仅一个多月,用砖头砸了杨加富家的门。“我外出打工了,家里只有老母亲。他竟然用砖头砸我家门,并且还扬言要杀我。当年判决他赔偿我们的医疗费,他都还没有赔,这又不思悔改。现在他每隔近10天就要去我家看看,我和妻儿都不敢回家了。”杨加富又气又怕地说。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判决显示:胡启云受伤后于2014年5月24日到信阳信钢医院治疗,住院2天,花医疗费3246元。杨加富受伤后于2014年5月28日去信阳信钢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2天,花医疗费3041元。被告王正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231元,并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但杨加富表示至今未得到任何赔偿。
随后记者询问查山乡乡政府,其表示对此事并不知情。但杨加富表示:“门被砸3天后,我母亲去到乡政府请求调解。工作人员听完后借故躲了起来,我母亲等了一天也没结果。”
记者又询问了查山乡派出所,派出所表示将去现场了解,按照砸门的性质和损坏程度依法处理。

编辑:陈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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