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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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责令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1.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每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3.在城市街道两侧、公共场所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设商亭、固定摊位、电话亭、大排档等影响市容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依照《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责令其恢复原状。情节一般的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单位或个人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的,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单位情节一般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或经批准占用公共绿地期满未归还的,依照《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责令恢复绿地原状,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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