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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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
1.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泼污水,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盒)、口香糖渣、废电池、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处以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2.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处以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3.在城市建筑物、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以每处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4.不按城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不足一吨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超过一吨的,处以每吨200元罚款,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5.在城市道路或人行道上从事占道作业后,不清除杂物、渣土、污水、淤泥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6.在公共场所或街道焚烧落叶、杂物等垃圾的,每处处以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7.摊点的经营者随地丢垃圾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8.不按规定的地点、方式冲洗车辆,造成污水漫流、遗弃垃圾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9.牲畜或者宠物的携带者对牲畜或者宠物的粪便不及时清除的,并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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