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被“自己车”上的货物砸伤 交强险也要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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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在车下被自己车上货物砸伤,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遭到拒绝,拒赔理由是司机是该车辆的驾驶人员,不是交强险赔偿的对象。近日,哈尔滨市仲裁委裁决该起保险纠纷,仲裁认为司机在车下发生事故时,不属于该车上人员,属于交强险中的受害人,故裁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司机11万余元。
2015年9月,哈尔滨市的李先生驾驶一辆重型普通货车,在倒车时发现车后面有石块阻碍倒车路线,于是下车准备搬走石块。由于自己的汽车没有拉手刹,汽车溜车,导致李先生被自己车上滚落的树木砸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李先生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需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李先生住院花费医疗费3万余元,经司法鉴定,李先生因该次事故导致9级伤残。
2015年10月,李先生要求车辆所承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他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保险公司认为,李先生属于该车辆的驾驶人员,不是交强险赔偿的对象,不予赔偿。无奈之下,李先生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当被保险车辆的“驾驶员”到车下活动,遭受自己车辆交通事故伤害时,是否可以作为“第三人”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请求赔偿。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条例所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该规定采用否定列举的方式,将交强险的赔偿对象确认为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而本车人员,也称车上人员,是与车下人员相对而言的,对于交强险赔偿对象的认定,不能完全从字面意思上去解读。
在本案中,驾驶员李先生已离开了自己的车辆,其所处物理位置发生了变化,不再操作或控制自己的车辆,也就不再履行肇事车辆司机的驾驶职责,其作为车上人员驾驶人的职务身份已经在特定时空条件下转化为了空间身份的车外人员。当驾驶员下车之后,所驾驶车辆与驾驶员之间处于分离状态,相对于所驾驶的车辆而言,“驾驶员”也可能成为“受害人”。对“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身份认定应当以该人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肇事车辆之外为依据。
仲裁庭认为,发生事故时,李先生已停止了对自身车辆的操作和控制,不属于该车上人员。在这种情况下,其已转化为第三者,属于交强险中的受害人,保险公司一方作为肇事车辆交强险的投保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对李先生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哈尔滨市仲裁委裁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6万余元。

报晓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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