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步车危害消费者安全 中消协支持诉讼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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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5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从中国消费者协会获悉,针对代步车这个危险的“怪胎”,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已经从支持消费者诉讼入手,启动对代步车问题的维权工作,此项工作正由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蒋苏华律师组织推进展开。
2014年,安徽省发生一起车祸,一位残疾老人驾驶温心牌四轮助残代步车发生交通事故,这位老人与其妻在事故中死亡。
据死者家属提供的证据,发生事故的助残代步车是死者于2012年5月31日从湖南正华残疾人辅助器具有限公司购买的。事故发生后,南陵县交警大队委托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车辆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指出涉案车辆不属于“残疾人专用汽车”,而属于“机动车”。根据我国现行法规,企业生产销售机动车,需事先获得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许可,否则即为违法生产。但现有材料表明湖南正华残疾人辅助器具有限公司生产温心牌四轮助残代步车并未获得国家的公告许可。
目前,死者家属已将温心牌助残代步车生产厂商正华公司告上法庭,主张该公司将实属机动车范围的非残疾人专用车辆以残疾人专用车出卖,车辆存在无法预测和估量的安全隐患,并致导致交通事故,要求赔偿其全部损失。除存在质量缺陷外,现有材料也表明,该温心牌助残代步车还涉嫌存在假冒专利、虚假宣传、非法生产等问题,具体情况需进一步深入调查、落实。
安徽消费者因为代步车问题引发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并非个案。中消协表示,其早在2013年就已经注意到这个问题,并于当年3月15日前就代步车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发布消费警示,呼吁有关部门严厉查处并遏制老年代步车违法违规问题,多家媒体进行了报道。但是从目前的情况看,代步车违规销售、违规上路的现象并未得到遏制,中消协也不断收到有关代步车问题的咨询和投诉,其中不乏导致消费者人身伤亡的恶性案件。
中消协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市场上销售的代步车不符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法规要求,按照规定不准上路行驶,也无法取得汽车牌照。然而,部分经销商在销售时往往故意向消费者隐瞒此类事实,宣称车辆不需要上牌,不需要驾照,也不需要购买保险,随买随走,交管部门也不会查处。消费者因此陷入认识误区,对驾驶老年代步车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认识不足,这就造成与代步车有关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
代步车不仅存在于三四线城市或乡村,在北京这样的特大城市也是随处可见。如果不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将危害更多的购买使用者和其他道路交通主体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权。中消协认为,打着助残、助老名义出现的代步车已是全国性的消费维权问题。代步车这个“四不像”的“怪胎”不能成为“三不管”的法外产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赋予消费者协会“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的公益性职责,据悉,中国消费者协会已决定,对前述安徽消费者提起诉讼的案件提供支持。
负责此项工作的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蒋苏华律师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目前该案件已经开过一次庭,进入正常的司法程序,但涉案企业卖出去的不仅一辆车,存在安全隐患的也不止一家企业的代步车产品,所以中消协律师团的工作也不会仅仅局限于这起个案,而是以此为切入点,通过开展对代步车市场情况、质量问题、安全隐患、社会管理等多角度的调查及维权工作,希望通过支持诉讼等工作引起政府相关部门、媒体及社会各界对代步车问题的关注,最终消除对消费者的安全隐患。

报晓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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