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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消保委发布日常消费生活十大“霸王条款”

2019-10-21 16:38:30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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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石家庄10月17日电(吴广庆)在日常生活中,消费者经常遇到经营者利用“霸王条款”侵害合法权益情况,影响了消费者的消费信心。不管何种形式的“霸王条款”都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近日,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向社会公布了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十大“霸王条款”。如果消费者再遇到类似侵害,应旗帜鲜明地“说不”,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购车须在本店购买保险

  4S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是明显的捆绑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属于“霸王条款”。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以及2017年商务部出台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中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相关规定。

  2.不交纳物业费不办理房屋交付手续

  很多开发商交房时要求业主交纳包括物业费在内的一系列费用,否则不给钥匙。《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开发商单方面规定不交纳物业费就不交付房屋,特别是要求业主交纳前期物业费的做法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

  3.本院(园)禁止携带外来食品进入

  禁止携带外来食品现象在一些大型游乐场和一些电影院比较常见。一些餐饮行业禁止消费者携带外来食品进入,与本营业务有冲突,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游乐场所和电影院规定禁止携带外来食品进入,其根本目的是为了迫使消费者购买自营的高价食品,从而获取不法利润。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等相关规定。

  4.会员卡转让收取费用

  有些消费者在健身房办理了健身会员卡后由于种种原因不能继续锻炼,想将会员卡转让出去,但健身房却规定收取一定金额的“转卡费”。这种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消费者需要转让预付凭证的,自消费者通知经营者时生效,经营者不得收取额外费用”等相关规定。健身卡属于预付消费,消费者在转让时,健身房不应设置任何门槛和限制。

  5.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额外费用由消费者承担

  消费者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中往往有“因政治、天气、交通等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额外费用由游客承担,旅行社不承担任何责任”类似的规定。发生不可抗力“费用由游客承担”,免除了旅行社的通知和妥善处理等义务,对消费者显失公平。另外,在一些旅游纠纷中,一些旅行社随意扩大“不可抗力”范围,把一些人为的意外也列入不可抗力,想方设法为自己免责找借口,这是典型的霸王条款。

  6.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

  这样的语句经常出现在促销宣传广告、开展展销活动的背板、会员卡的背面等,在服务行业具有普遍性。商家与消费者一旦发生消费纠纷,该声明就马上成为推卸责任的挡箭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很显然,商家负有对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义务”,而不是享有“解释权”,更不是“最终解释权”。

  7.通信企业随意变更服务项目提高费用

  《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通信及增值服务经营者在为消费者开通、变更通信和增值服务时,应当征得消费者同意,核实机主信息并保留相关确认资料。未征得消费者同意而擅自开通、变更服务项目,不得向消费者收取相应费用;已经收取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不经消费者以合法、有效的方式确认服务条款和收费标准,就擅自变更原有的服务协议,是对消费者极其不负责任的。

  8.快递派送不经收件人签收

  绝大多数快递公司的收派员为了“节省时间”,拒绝收件人验收和签收;或者未经收件人许可,随意交由他人代收。这种做法违背了相关法律和国家标准的规定,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快递服务国家标准·第三部分:服务环节》的规定,收派员将快件交给收件人时,应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快件外包装完好,由收件人确认签字。如果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等异常情况的,收派员应告知收件人先验收内件再签收。

  9.奖品出现质量问题概不退换

  这种条款常见于商场举行有奖销售或者其他促销活动,以及一些特殊商品销售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经营者单方面免除自己对奖品和赠品依法承担的责任,打着“特殊商品”“赠品”的旗号规避其质量担保责任,不具有合法性。

  10.贵重物品妥善保管,遗失概不负责

  “贵重物品妥善保管,以免丢失或被他人偷窃。如有遗失,概不负责。”这样的条款经常在餐饮店、宾馆、健身等服务场所以店堂告示形象出现。这些提示是经营者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如果消费者的物品遗失、被窃与经营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不到位有关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编辑:@王海涛 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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