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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小作坊产品需标注登记证号

2016-12-20 23:12:45 来源: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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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张昊) 从明年1月10日起,我市将正式实施《南京市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领管理办法》和《南京市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在南京从事食品小作坊,必须依法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并在其产品包装上标注登记证号。同时,食品摊贩也不得经营生食水产品等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和用勾兑工艺生产的酒类。

    《南京市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领管理办法》要求,开办食品小作坊应当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向所在区市场监管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在经营过程中,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生产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食品小作坊应当在其食品包装上标注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编号。生产加工散装食品的,应当在盛放该食品的容器上采用贴标或者挂牌等方式标明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编号。登记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登记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办理。

    《南京市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对流动性较强的食品摊贩的经营行为作出规范。其中,重点提出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同时,特别要求食品摊贩应当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备案。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应当发给备案申请人《南京市食品摊贩公示卡》。公示卡应载明经营者姓名、经营地址、经营品种、经营时段等信息。食品摊贩应当在经营场所(经营工具)显著位置悬挂公示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公示卡不得伪造、变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在经营范围上,食品摊贩不得经营生食水产品等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和用勾兑工艺生产的酒类。

编辑:陈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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