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发布 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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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药监总局31日发布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七章五十三条,规定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的原则、计划、抽样、检验、处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食药监总局相关负责人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是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与风险监测的基础性工作,是食药监部门防控食品安全风险、实现科学监管的重要手段。食药监总局组建后,认真吸收原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相关制度建设的有益经验,制定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办法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同时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办法规定,承检机构应当对检验工作负责,按照食品检验技术要求开展检验工作,如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检验原始记录,保证检验工作的科学、独立、客观和规范。
同时,办法强化了监管部门的主动作为,完善了不合格检验结论的报告通报程序和不合格检验结论的复检程序。
此外,办法简化了真实性异议的处置程序,强化了依法调查处理不合格检验结论的职责,完善了抽样检验信息的公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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