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无证驾驶,致人死亡适用缓刑?改判实刑! 湖北保康:检察院依法抗诉后,被告人被撤销缓刑改判实刑
欢迎订阅《信阳手机报》移动用户发送短信 XYSJB 到10658300即可开通 3元/月 不收GPRS流量费
被告人王某因左眼残疾无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却长期驾驶重型自卸型矿车。201 2年王某因无证驾驶被交警大队行政处罚。201 8年5月,王某驾驶矿车将施工路段公路执勤人员蔡某剐倒,碾轧后驶离现场,造成蔡某当场死亡。因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 失,保康县法院判决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
办案检察官审查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无误,但适用缓刑不当。尽管交通肇事罪为过失犯罪,行为人主观上不追求犯罪结果的发生,但王某左眼失明,明知自己 不适宜驾驶机动车,仍在无法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重型拉矿货车,极容易发生交通事故,且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后果极为严重。同时,其主观上对无证驾 驶机动车的危险性缺乏足够认识,被行政处罚后仍不思悔改,如果对王某适用缓刑,不能排除其心存侥幸继续驾车的可能性,对其适用实刑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 则。
201 8年1 1月9日,保康县检察院以该案适用缓刑不当为由依法提出抗诉,襄阳市检察院支持抗诉。
今年4月30日,襄阳市中级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决定对王某撤销原判缓刑,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结合办案发现的安全隐患,该院立即向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得到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随后在全县开展了重型大货车专项治理行动,从源头上遏制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确保道路安全。(记者郭清君 通讯员秦雪梨 蒋长顺)
报晓风
信阳日报微信
掌上信阳微信
信阳日报新浪微博
信阳日报腾讯微博
请您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并遵守相关规定。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信阳新闻网立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