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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一KTV冒用“钱柜”商标被判侵权赔偿3万

2017-04-19 18:07:31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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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南昌4月18日电 记者黄辉 通讯员邹征优 今天上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鹰潭钱柜娱乐有限公司(下称鹰潭钱柜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删除侵权宣传信息、删除企业名称中“钱柜”二字;赔偿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钱柜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

该判决意味着位于江西省鹰潭市站江路12号天裕豪生大酒店三楼的假“钱柜”KTV需“整容变脸”。

法院审理查明,钱柜公司系“钱柜”商标注册人。2015年12月29日,钱柜公司向公证机构申请证据保全。在公证员的监督下,计算机操作员使用公证处联网的办公电脑,在大众点评网、美团网等网页搜索“钱柜”进行证据保全,登录大众点评网鹰潭站(www.dianping.com)和美团网(www.meituan.com),搜索“钱柜”,点击搜索结果中的“钱柜纯KTV”,得到页面显示“钱柜纯KTV,地址:鹰潭市月湖区站江路12号天裕豪生大酒店三楼。网页中的照片显示鹰潭钱柜公司使用了“量贩式钱柜KTV”标识。

2016年5月10日,钱柜公司向公证机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在公证员的监督下,钱柜公司对“钱柜纯K”店的招牌、周边宣传广告、店内大厅、包厢部分设施及物品进行拍照取证,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到该店消费,取得了盖有“鹰潭钱柜娱乐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的《江西省鹰潭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三张、持卡人为鹰潭钱柜公司银联商务存根。据此,钱柜公司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

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钱柜公司的“钱柜”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1类商品,即公共娱乐场、音乐厅、提供娱乐场所、提供伴唱机供顾客唱歌(KTV)设施、提供卡拉OK服务等。经比对,被诉侵权KTV的门头招牌、店内宣传广告及网络宣传营销广告、营业收入缴款单、纸巾盒、名片均使用“钱柜纯KTV”标识,与“钱柜”高度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对KTV服务提供者产生误认或混淆。鹰潭钱柜公司在未经钱柜公司许可,在经营过程中使用与钱柜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相近似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鹰潭钱柜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钱柜”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中,网络团购平台显示鹰潭钱柜公司的销售额不等同于消费者到KTV经营场所实际消费的交易数额,且KTV的经营获利也并非只是由其使用的商业标识一种因素所确定,故本案不能直接按照网络团购销售额确定赔偿数额。钱柜公司主张按涉案注册商标许可北京、上海等城市经营者的许可费赔偿,因本案的被诉侵权行为在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主城区人口17万),不同地域的经济发展水平上和社会公众消费水平存在较大差异,故不能直接按照该商标使用许可费确定赔偿数额。遂作出上述判决。

钱柜公司以赔偿数额偏低,请求改判鹰潭钱柜公司赔偿经济损失计人民币50万元。钱柜公司向二审法庭陈述,“钱柜”商标未许可给江西的KTV经营者。本案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驳回钱柜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陈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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