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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婚前隐瞒病情 丈夫向法院申请婚姻无效被驳回

2017-04-10 15:31:37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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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乌鲁木齐3月21日电 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张永锋 婚后才知道妻子患有肺病,丈夫认为妻子婚前隐瞒病情,起诉到法院要求认定婚姻无效。记者今天从新疆叶城县法院获悉,近日法院审理此案后依法驳回了丈夫的诉讼请求。

2015年3月,家住新疆叶城县的李某与邵某经他人介绍相识,认识三个月后双方闪婚。2016年2月,妻子邵某因肺病住院,此时作为丈夫的李某才得知被告邵某婚前就患有严重肺病,一直未治愈,邵某隐瞒了这一情况。闻听此讯,李某心生怒火,两个人争吵后,李某一纸诉状将邵某起诉至叶城县人民法院要求认定双方婚姻无效。

邵某辩称,其患有肺病是事实,婚前也的确没有告知原告,但是这并不影响她和原告婚姻的效力,李某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此案中,被告邵某作为妻子在婚前就患有严重疾病,且婚后至原告起诉时该病尚未治愈,但是该病属不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就成为该案争议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及有关精神病的检查。故一般在司法实践中将这三类疾病视为《婚姻法》中规定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肺病尚未被划分在这三类型中,故原告主张被告隐瞒病情的行为并不是法定的认定婚姻无效的条件。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无效婚姻的认定明确了具体的判断标准,这也是为了维护婚姻的严肃性和法律强制性,夫妻双方都要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而不能为了逃避履行义务而随意解除婚姻关系。夫妻之间应当学会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编辑:陈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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