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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费搜索明确定性为广告未显著标明最高可罚十万

2016-07-12 21:14:00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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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网北京7月8日讯 记者余瀛波 付费搜索是不是广告?在经过多年的争议后,这项法律空白今天终于被填补上。今天,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明确了付费搜索等5种类型的商业广告。《暂行办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共包括29条,其最大亮点,是对长期以来比较模糊的互联网广告概念的外延进行了描述:“本办法规定的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暂行办法》同时明确列举了5类商业广告,其中包括:以推销商品或者服务为目的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电子邮件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以及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商业广告等。

    值得注意的是,《暂行办法》强调: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对于违法此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即:工商部门可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暂行办法》还规定,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等等。

    对于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暂行办法》规定了以广告发布者所在地管辖为主,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管辖为辅的管辖原则。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一般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管辖;如果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广告主自行发布广告的,由广告主所在地管辖。

编辑:陈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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