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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公司丢失货物 法院判决按原价值50%赔偿

2016-07-12 21:12:32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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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网记者 马艳

    法制网通讯员 黄斯梅 黄恒涛

    快递贵重物品在没有保价的情况下遭遇丢失,面对客户1万多元的索赔,快递公司只同意按不超过资费的5倍予以赔偿。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对该起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快递公司赔偿原告8580元。

    2015年7月31日,广西某单位员工周某委托某快递公司运输两个充电电池箱到重庆进行维修,并支付快递费110元。一个星期后,周某查问电池箱维修情况,方得知货物并未抵达目的地。经多次与快递公司协商,快递公司承认货物丢失事实。周某根据丢失货物价值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费17160元,并返还邮寄费110元。而按照快递单背面《委托快递服务协议》的约定,货物未进行保价,快递公司只同意按不超过资费的5倍即550元予以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将货物交给快递公司邮寄,双方形成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发生拘束力。周某交付货物并支付运费后,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及时、安全的将货物运送至原告指定的地点。快递公司在运输过程中造成货物丢失,又不存在丢失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情形,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案说法:

    周某、快递公司关于赔偿的约定为快递公司提供的快递单背面《委托快递服务协议》第十条:“因快递公司的过错造成快件延误、毁损、灭失的,由快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标准为:对未保险物品,按物品本身价值进行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实收运费的5倍……” 该格式条款存在减轻提供方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由于邮寄快件已遗失,关于维修部位、修复费用以及残值无法通过鉴定评估,根据周某现场出示的电池箱的外观内饰情况、技术参数因素综合考虑,法院酌情认定两个充电电池箱剩余价值为原价值的50%即858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或者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因此,不保价快件的赔偿标准应为邮寄物品的实际价值。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二条、《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8580元。

    法官提醒,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人们的生活越来越离不开快递。在选择快递服务时,应尽可能地选择经营规范、信誉度高、服务好的快递公司。同时,详细阅读快递单背面的合同条款内容,清晰填写物品的名称、数量、单位、价格等,贵重物品应尽量选择保价,明确违约责任,并妥善保管好单据。

编辑:陈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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