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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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系统阐述了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
意义重大
一是适应当前我国进入“四个全面”治国理政新阶段的迫切需要。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新阶段,劳动关系协调工作作为涉及亿万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相应有新思路、新举措。发布《意见》正是这方面新思路、新举措的具体体现。二是进一步解决劳动关系存在问题的迫切需要。现在我们进入到了劳动关系矛盾的突发期和显现期。近年来不少地方都发生了多起群体性事件,部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受到了侵害。在这样一个背景下出台这个文件,有利于指导和推动解决面临的劳动关系矛盾和现实问题。三是顺应老百姓有更多获得感的迫切需要。劳动关系是社会的最基本关系之一,协调劳动关系就是切实维护亿万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劳动者得到更多获得感。所以说《意见》的出台是顺应时代的潮流,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也有比较深远的历史意义。
三大亮点
亮点一:层次高。《意见》以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名义发布,表明党和政府对于协调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高度重视。
亮点二:系统性、整体性和全面性强。《意见》包括八大方面26条,既讲了重要意义,又明确了指导思想,还提出了以人为本、依法构建、共建共享、改革创新的原则,特别是明确了要保障劳动者四大方面的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体制机制的三个方面,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以及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机制等其他内容。既能解决现实问题,又能为今后进一步把协调劳动关系工作做好提供很强的指导。
亮点三:有创新。《意见》总结归纳的四大权益:劳动报酬的权益、休息休假的权益、职业安全保障的权益、社保和培训的权益,正是当前劳动者最需要得到保障的,也是问题相对出得比较多的方面,因此有很强的针对性,同时还提到了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等新概念。
四大权利保障
一是切实保障职工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完善并落实工资支付规定,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工资保证金和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落实清偿欠薪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制,依法惩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时足额领到工资报酬。努力实现农民工与城镇就业人员同工同酬。
二是切实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完善并落实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全国年节及纪念日假期、带薪年休假等规定,规范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管理,督促企业依法安排职工休息休假。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并依法足额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加强劳动定额定员标准化工作,推动劳动定额定员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指导企业制定实施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定员标准,保障职工的休息权利。
三是切实保障职工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加强劳动安全卫生执法监督,督促企业健全并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标准,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强化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
四是切实保障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和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认真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继续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努力实现社会保险全面覆盖,落实广大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和劳务派遣工的社会保险权益。督促企业依法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补充保险。引导职工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积极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对职工的职业技能培训,鼓励职工参加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提高职工文化知识水平和技能水平。
我省出台201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日前,省人社厅公布了河南省201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增长基准线为12%,上线为18%,下线为3%。该工资指导线适用于省内各类城镇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企业应当综合考虑自身经济效益以及本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水平等实际状况,参考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本企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正常生产、经济效益和工资水平处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可围绕基准线确定企业工资增长幅度。
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行业工资水平或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可以高于基准线确定工资增长幅度。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相当于本省上年全部职工平均工资150%-200%的,确定工资增长幅度时可不突破基准线;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超过本省上年全部职工平均工资200%的,确定工资增长幅度时可不突破基准线的80%;在岗职工工资水平高于本省上年全部职工平均工资300%的,可围绕工资指导线下线安排工资增长。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地区或行业工资水平、经济效益下滑、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原则上不低于下线确定工资增长幅度。
不能安排工资增长的企业,应征求职工意见,经职代会讨论决定,但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支付给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我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日前,省政府出台文件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其中,我市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4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5元;罗山县、商城县、淮滨县、光山县、息县、新县、潢川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2元。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我省《最低工资规定》中明确,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的福利待遇等。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当地人社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罚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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