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银行频发商业信息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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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的短信服务本是日常生活中缺一不可的重要内容,但是铺天盖地的银行商业信息的骚扰又让人甚是心烦,上海的刘先生日前也遭遇了这样的困扰。刘先生是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的持卡人。工商银行利用“95588”平台,频繁向刘先生发送手机商业短信,刘先生几次申请退订短信服务一直未成功。不堪其扰的刘先生以工商银行侵害原告个人信息受保护权利为由,将其告上了法庭。昨天,浦东新区法院就该起全市首例公民诉银行发送商业短信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工商银行应该停止发送商业短信,进行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刘先生公证费1000元。
2011年6月,上海的刘先生为方便扣缴交通违章罚款,办理了一张工商银行的牡丹畅通卡。之后,刘先生的手机上开始不断收到工商银行通过“95588”平台向其发送的商业性短信。刘先生对这类短信非常反感,为此曾三次向工商银行的“95588”发送短信,要求其停止发送。工商银行回复,要求刘先生拨打服务热线或者前往营业网点进行反映。令刘先生非常气愤的是,因为“95588”属于专用服务短号码,其难以使用手机上的安全软件屏蔽该号码发来的信息,只能手动删除。
2014年7月,刘先生将工商银行诉至浦东法院,要求其停止发送商业信息,赔礼道歉; 赔偿原告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1万元,损失5万元。在收到刘先生诉状之后,工商银行立即停止了向刘先生发送商业信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虽在《领用合约》中约定被告可向持卡人发送与牡丹信用卡有关的信息,但《领用合约》并未赋予被告工行上海分行向持卡客户发送商业性信息的权利。手机号码作为个人信息应属于一般人格权的保护范围。本案中,原告并未明确表示愿意接受商业性短信息,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个人信息受保护的权利,应承担侵犯一般人格权的法律责任。刘先生未举证证明其财产实际受到了损失,银行的行为并未对刘先生造成严重的精神痛苦,难以支持刘先生精神上的赔偿要求。
因银行的行为并未在较大的范围内对刘先生造成影响,故银行以书面形式向刘先生赔礼道歉为宜;公证费系刘先生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应由银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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