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入失信“黑名单” 无法乘车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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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我怎么买不成高铁票了?我现在就将1435元物业费打过去……”7月12日,被执行人孔某主动联系新县法院执行局,着急地对执行法官说。
这是一起物业管理合同纠纷。被执行人孔某于2015年11月10日购买了新县某小区的电梯房屋一套,建筑面积为142.4平方米,2016年7月25日孔某与该小区的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2016年7月25日至2017年7月24日),每年物业费为800元,孔某入住后已交付。
2016年11月11日,该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且在新县房产管理中心备案,并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限为2016年11月11日至2021年11月10日。合同约定,电梯住宅物业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元收取,入住前两年按八折收取。可孔某一直不认可新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只同意按原物业管理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拒不交付2016年7月25日以后的物业费。
迫于无奈,小区物业公司于今年1月24日将孔某起诉至新县法院。法院依法判决孔某于2019年3月10日前支付该物业公司物业费1435元。
判决生效后,孔某一直未履行义务。5月15日,该物业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多次与孔某电话联系,其一直找理由拒绝履行。在执行干警多次到其家中寻人未果后,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6月25日,孔某准备买票乘高铁出行,却被提示无法购买高铁票,其陷入困境与不安,这才想起履行法律义务。
新县法院法官提醒,按时缴纳物业费是每位业主应尽的义务,同时物业公司也应为广大业主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共同构建和谐美好的家园。
(高海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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