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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并非新车 车主告4S店欺诈获赔

2016-05-06 09:27:02 来源:解放日报(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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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日报5月6日报道 花20多万元新买来的福特汽车,此前竟然已经买过保险、上过临牌,购车人刘先生愤而诉至法院。近日,上海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汽销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判令其“退一赔三”,即刘先生将车辆退还,汽销公司退还刘先生车款21.8万元,并赔偿三倍价款65.4万元。

欢喜购车却遇糟心事

2015年7月7日,家住闵行的刘先生同汽销公司签订《买卖合约书》,约定购买福特翼虎1.5T精英车一辆。

同日,汽销公司将发票交给了刘先生。该发票载明车型、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码等,在付清了车款后,刘先生提取了这辆福特车。

然而,刘先生却发现,这辆车居然已经被出售过,甚至上过临牌。原来,这辆车曾于2015年6月向案外人申某作过销售。汽销公司提供的两份发票显示,开票时间为2015年7月1日,购车人为申某。其中一张发票载明的车辆信息均与刘先生持有的销售发票载明的相一致。另一张发票表明申某购入了与系争车辆相同类型、相同价格的福特翼虎1.5T精英车一辆。

经查,申某曾为这辆车购买了交强险与商业险,之后,申某将该车更换成其换购的福特翼虎1.5T,险种、保额与保险期间均维持不变。

刘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汽销公司退还购车款并赔偿三倍货款。原审法院支持了刘先生的诉请。

消费者知情权不容侵犯

汽销公司不服原判,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他们认为,办理临牌并非针对特定的车辆,不办理临牌顾客无法提车;开发票、购买保险只是交付前的准备工作,保单上也没有注明车牌号。汽销公司不存在欺诈的故意,系争车辆没有交付,没有告知消费者的必要性。

刘先生则认为,临牌是针对特定车辆的,需要本人身份证、购车合同和发票才能办理。汽销公司理应将涉案车辆的所有信息进行披露,现汽销公司隐瞒了二次销售的事实,未对其披露销售记录的情况,侵害其知情权和选择权,构成欺诈。

上海一中院认为,消费者购买汽车系大额消费,是否购车、购买哪款型号的车以及具体到购买哪辆车,均需在充分掌握信息基础上,慎重作出决定。现汽销公司在向刘先生销售涉案车辆过程中,隐瞒重要信息,该行为已构成欺诈。

汽销公司称涉案车辆并未实际交付申某,不存在“作过销售”的情况。上海一中院表示,“作过销售”并非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与车辆是否交付并无必然联系,原审法院作出涉案车辆曾向申某“作过销售”的事实认定,并无不妥。涉案车辆已买过保险、上过临牌,交付当时已有超过30公里的里程数,再将涉案车辆纳入“新车”范围,非一般社会认知所能接受。

编辑:陈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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