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启动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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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日报全媒体记者 赵雪峰
记者昨日从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信阳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和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发布实施。
据市环保局大气科负责同志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谁污染、谁赔偿,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参照省里办法,在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方面,根据我市实际,目前分别对市区和县区按不同标准进行生态补偿,空气质量目标指标分别考核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细颗粒物(PM2.5)浓度和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根据实际结果,进行相应的奖励、扣收;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则按基数进行相应的奖励、扣收,并按月度兑现。
据悉,我市水环境质量在处罚方面更为严厉。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方面,地表水考核断面、饮用水源地、水环境风险防范是三项考核内容。该《办法》明确规定, 扣收生态补偿资金除用于奖励相关各县区、管理区、开发区外,结余资金纳入全市环境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若扣收县区、管理区、开发区资金不足以安排奖励资金,缺口部分由市级财政另行统筹安排。奖励各县区、管理区、开发区资金,由各县区、管理区、开发区专项用于环境治理支出。对有出市境断面的县区、管理区、开发区,可视水质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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