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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散布不实信息、恶意诽谤法院院长构成妨害民事诉讼 浙江高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吴慧琴、江慧珍妨害诉讼答记者问

2019-09-12 15:39:30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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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9月6日,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人江慧珍等人与被上诉人胡宗玲等人返还原物纠纷等五案过程中,查明案外人吴慧琴在网上发布文章,散布不实信息,恶意诽谤该纠纷案一审法院院长存在收受对方当事人巨额贿赂等问题,意图通过网络舆论向二审法院施加压力,扰乱民事诉讼秩序,妨害审判活动,其行为构成妨害民事诉讼;江慧珍故意提供不实信息给吴慧琴在网上散布,亦构成妨害民事诉讼,故依法决定对吴慧琴、江慧珍司法拘留十五日,并罚款十万元。吴慧琴、江慧珍不服,先后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后吴慧琴在法定申请期限内自愿撤回复议申请,并对其在网上散布不实信息、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表示知错、认错、愿意接受处罚。日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查,决定驳回江慧珍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专门就此情况答记者问。

问题一:吴慧琴因为什么案件在网上散布不实信息?能否介绍下案件的具体情况?

答:2019年8月27日,吴慧琴在其个人微博账号“邻家吴姐姐”及微信公众号“吴姐观天下”上发布《观青田名侨领胡锡珍先生孙辈财产纠纷案中的司法问题》一文,引起网民围观。该案系因华侨胡锡珍遗产(位于青田县的讼争房产,包括住宅、店面)继承纠纷引起的系列案件。

胡锡珍系浙江青田旅居意大利商会会长,胡宗南、胡宗周、胡宗玲、胡美玲、胡小玲、胡东玲六人系其孙子女;江慧珍系胡宗周之妻。1994年10月,胡锡珍立下分书,将讼争房屋分给胡宗周等六个孙子女。1995年9月,胡锡珍又立下房产赠送书等,将讼争房屋全部传给次孙胡宗周;同年10月,胡宗周取得住宅部分的所有权证。1997年11月,长孙胡宗南取得店面部分的所有权证。1998年1月5日,胡锡珍在领馆认证及见证人的见证下,立下遗嘱,将讼争房屋分由胡宗周等六孙子女继承;同年6月6日,胡宗玲等四孙女与胡宗周共同致函青田县房地产管理处,要求“恢复房主胡锡珍先生的房产证及土地使用权”。1999年8月13日,胡锡珍病故。

2005年7月、8月,经胡宗玲等人申请,丽水市人民政府先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青田县人民政府向胡宗周、胡宗南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胡宗周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案经一审、二审、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终审认为,案涉行政复议决定虽然违法,但未侵犯胡宗周的实体合法权益,结果正确,不予撤销。

2012年6月至2015年1月,胡宗玲等四姐妹诉胡宗周、胡宗南遗嘱纠纷案,经一审、二审、再审审查,均认为胡锡珍1998年1月5日所立遗嘱合法有效,讼争房屋按该遗嘱归胡宗周等六人各自区分所有。2018年4月,江慧珍诉请确认胡宗周在1998年6月6日函件上的签字行为无效,经一审、二审、再审审查,均不予支持。因胡宗周、江慧珍等一直占用讼争房屋,2018年4月,胡宗南、胡宗玲等五兄妹分别提起返还原物之诉。2019年6月24日,青田县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令胡宗周、江慧珍等将讼争部分房产腾空并交还给胡宗南、胡宗玲等五兄妹。江慧珍等不服,上诉至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该五案正在二审审理中。

问题二:吴慧琴、江慧珍的行为为什么构成妨害民事诉讼?

答:经查明,江慧珍通过他人介绍主动找到案外人吴慧琴,向吴慧琴提供不实信息并希望其帮助在网上发布。吴慧琴在未经核实、无任何实据的情况下,在其个人微博账号及微信公众号上散布不实信息,恶意诽谤一审法院院长收受对方当事人巨额贿赂等问题,无端指责四级法院的裁判是“一场司法的闹剧”,意图通过网络舆论向二审法院施加压力,影响二审裁判。吴慧琴、江慧珍二人故意实施上述行为,严重损害司法权威、扰乱民事诉讼秩序、妨害审判活动,均已构成严重妨害民事诉讼,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问题三:为什么对吴慧琴、江慧珍作出拘留十五日,并罚款十万元的处罚?有什么考量因素?

答:吴慧琴、江慧珍所实施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不同于一般的撒泼、辱骂,而是蓄意诽谤、恶意中伤;其散布影响范围不是三五群众,而是互联网上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吴慧琴的微博粉丝约四万人);其行为动机也不是情绪过激或单纯泄愤,而是无端影射、贬低法官人格,败坏法官名誉,甚至无端指责四级法院的判决是“一场司法闹剧”,妄图裹挟民意,利用网络舆论向二审法院施加压力,干扰案件的正常审理,威胁法院必须作出对其有利的裁判。

因此,吴慧琴、江慧珍的行为主观恶意明显、性质十分恶劣,严重影响司法工作人员名誉、扰乱民事诉讼秩序、挑战司法权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明确规定:对干扰阻碍司法活动,威胁、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伤害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的行为,应当依法从严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法定幅度内,综合考虑吴慧琴、江慧珍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恶劣性、影响的广泛性、后果的严重性、制裁的有效性,决定对吴慧琴、江慧珍拘留十五日,并罚款十万元,罚当其过,是适当的。

问题四:江慧珍以哪些理由申请复议?为什么被驳回?

答:江慧珍在申请复议时提出:其网上反映问题属于举报范畴,是否合法妥当,应由有关机关依法评价,其作为公民权利应予尊重;一审业已结束,且该院院长并非一审审判人员,举报材料对二审未作任何评断,不存在向二审法院施加压力、扰乱民事诉讼秩序、妨害审判活动的情况;不能因为当事人之间某种程度的关系而将本案作为系列案,从而认为举报与二审之间产生影响;适用法律错误,混淆了行政拘留与司法拘留,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范围,以及可能之自诉范围,不应属于司法拘留等处罚范围;未依法予以裁量,径行“顶格”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应有的法定裁量要求;未依法说明理由、未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严重违反应有程序的基础的正当性。

对此,我院经审查认为:第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都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控告、举报,只要不是诬告,即使举报的事实有出入,也是为法律所允许的。但绝不可捏造事实、无中生有进行诬告陷害、侮辱诽谤并广为散布。江慧珍故意提供不实信息给吴慧琴在网上散布,已经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公民举报权利的范畴,当然不为法律所保护。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所称的“司法工作人员”并未规定必须是审理案件的合议庭成员,一审法院院长当然属于该条规定的“司法工作人员”。本案一审虽已审结,但还在二审审理期间,江慧珍通过案外人吴慧琴在网上发布不实信息,意图将一审败诉的原因归结到其恶意捏造的一审法院院长存在收受对方当事人巨额贿赂等问题上去,妄图通过网络舆论向二审法院施加压力,要挟二审法院作出对其有利的判决,其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司法工作人员的名誉、妨害法院的正常诉讼秩序。第三,因祖父胡锡珍建造的讼争房屋归属问题,胡宗周、江慧珍夫妇以及胡宗周的五同胞兄姐,自2005年起即纠纷不断,至今已先后分别提起房屋登记行政复议以及遗嘱继承、确认合同无效、返还原物等系列行政、民事诉讼。该系列案起因相同、讼争内容指向一致,且因江慧珍方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均未被法院支持,任何一案的处理结果均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其称“举报”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返还原物二审系列案,仅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显然与事实不符。第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章专章规定了“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人民法院对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可依法采取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以便及时制止、排除诉讼参与人及案外人对民事诉讼的妨害,恢复诉讼秩序,保障诉讼活动正常进行。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慧珍作出司法拘留、罚款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至于江慧珍是否应被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均不影响对其妨害民事诉讼行为采取强制措施。第五,江慧珍的行为主观恶意明显、性质十分恶劣,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法定幅度内,综合考虑其行为的恶劣性、影响的广泛性、后果的严重性、制裁的有效性,依法予以顶格制裁,并无不当。第六,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已进行了调查取证,在处罚决定书中充分说明了理由,并于司法拘留时听取了其意见,程序并无明显不当。综上,江慧珍的申请复议理由均不能成立,我院依法驳回其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问题五:人民群众如何行使对人民法院的监督权?

答: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相对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在审判执行工作中仍然存在不少亟待改进之处,现实中有少数司法工作人员存在司法作风不正、司法行为不规范、办案不廉不公甚至出现冤错案件等问题。对此,我们一方面要认真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加强教育、加强管理、加强监督,大力推进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另一方面,我们欢迎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监督。法院判决,除依法不公开外,都是公开的,都可以在网上查阅;当事人、案外人如认为裁判不公,均可以通过正当途径和程序举报、投诉,甚至可以在网上对法院判决进行批评。但应当恪守一条底线,就是依规依法,实事求是,不能因诉求未获法院支持,就毫无根据地随意指责司法工作人员存在贪腐或其他违纪违法行为;也不能因个别司法工作人员存在违纪违法行为,就以此恐吓、要挟法院作出对其有利的判决。没有确凿证据,就无端揣测,甚至故意捏造事实、散布谣言、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损害司法工作人员名誉,干扰案件审理,妄图对审判执行工作施加不正当影响,企图左右法院裁判的,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是犯罪行为,还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了“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日益得到切实尊重和全面保障。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享有充分的监督权、检举权、控告权;作为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行使权利提供充分便利和有力保障。但是,决不允许采取不法手段妨害诉讼、决不允许侵害法官尊严、决不允许挑战司法权威。此次事件发生后,丽水中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吴慧琴、江慧珍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果断予以依法处罚,表明了人民法院依法维护诉讼秩序和司法权威、切实保障司法工作人员人格尊严的坚定决心。(记者 陈东升)

编辑:@海荣 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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