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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微信曝“黑店”成被告 商家索赔10万元

2014-12-31 11:10:16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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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众号发布“新闻路头号黑心店”文章遭商家索赔10万元

  深圳某报记者陈某在公众号上发表了题为《新闻路黑心店汇总——谨以此文献给我亲爱的同事们》的文章,对其认为的一些黑店进行了列举,该文在微信圈内流传甚广,其中,深圳市面×公司被评为“新闻路头号黑店”。深圳市面×公司认为陈某侵犯了其名誉权,将陈某告上法庭。30日下午,该案在福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记者发表亲历“黑店”文章在微信圈流传

  深圳市面×公司诉称,6月8日,陈某在微信上注册了名为“陈某的美食空间”的公众号。8月27日,其在公众号上发表了题为《新闻路黑心店汇总——谨以此文献给我亲爱的同事们》的文章,对其认为的一些“黑店”进行了列举,其中,深圳市面×公司被评为“新闻路头号黑店”。在文章中,陈某称自己是“地沟油人肉探测器”,吃了地沟油之后就会反胃、吃药。其称,今年以来,深圳市面×公司油明显开始有问题,而且越来越差,一开始还抱有些幻想,一个月总去一趟,希望胖老板良心发现,可惜去一趟吃一回药。该文章一经发表,即引起广泛关注,短短两天阅读量达两万多,文章发表次日,深圳《第一现场》栏目制作并播放了长达六分半钟的专题报道。

  深圳市面×公司告记者侵犯其名誉权

  庭上,深圳市面×公司及代理人表示,该店一直秉承“做良心美食”、“薄利多销”的经营理念,经多年运营,深受周边居民和工薪阶层喜爱和好评。为树立和保持餐馆的良好声誉,在选用食材,特别是食用油上,一直兢兢业业,坚持在正规渠道择优进货,陈某文章所述内容不属实。文章中的“黑店”、“希望胖老板良心发现”等字眼,明显属于侮辱性字眼,其无任何事实依据的公开指责,并不属评论范围,而是公开的诽谤。陈某的文章,导致公众对深圳市面×公司油品来源产生怀疑,深圳市面×公司多年苦心经营树立的良好形象遭到极大破坏,营业收入锐减。对此,深圳市面×公司请求法院,判令陈某向他们赔礼道歉,并在其微信侵权公众号以及深圳媒体以等幅文字(或广告)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同时,赔偿他们经济损失10万元、为证实和制止侵权行为花费的调查费650元、律师费5000元,共计105605元。

  陈某称“黑店”等字眼属调侃性用语

  陈某辩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纠纷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自己在文章中所使用的“油有问题”等字眼均系评价性用语,而非客观的陈述性用语,有问题或没问题是一种主观的感受,每一个人的标准均不同,自己并无明确说深圳市面×公司使用的是什么油。自己文章内容基本属实,无诽谤成分,关于深圳市面×公司法庭上提及的“黑店”等字眼,属于调侃性用语。深圳市面×公司并未提供证明其损害后果的证据,依据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损害法人名誉权。即使自己文章真的构成诽谤,也必须是深圳市面×公司有遭受损失,才能认定自己侵犯了深圳市面×公司名誉权。最后,深圳市面×公司在庭审中主张损失赔偿依据是维权费用及建立、恢复名誉的费用,这三项都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财产损失。依照我国法律,对于法人的名誉权受到损害不可能赔偿其精神损失,法人不存在精神损失。

  福田法院将择日对案件作出判决。

编辑:@曲沛 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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