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新闻网欢迎您!

买房定金和订金的的差别

2016-12-20 23:50:05 来源:京报网
欢迎订阅《信阳手机报》移动用户发送短信 XYSJB10658300即可开通 3元/月 不收GPRS流量费

购房前,买方先行支付的4万元究竟算“定金”还是“订金”?别小看这一字之差。就因为收条上写的是“订金”,买方王先生获得法院的支持,从卖方手里要回了先期预付的4万元房款。

买房定金和订金的的差别

图片来源于网络

原告王先生诉称,他看中了海淀区的一处房产,与房主张先生就购买房屋事宜达成初步意见后,通过银行转账向张先生支付了4万元。张先生随后出具了一张收条,写明款项性质为“订金”。但王先生与家人协商后,最终决定不买这套房了。他找到张先生,要求退还订金,但遭到拒绝。

张先生说,虽然他在收条上将4万元写成了“订金”,但实际上这笔钱就是“定金”,无论从交易惯例上看还是根据双方口头约定,这笔款项都应该是“定金”的性质。现在王先生无故反悔,拒绝买房,这4万元就不该退还。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先生主张双方写明为“订金”的款项实为“定金”的性质,但未就双方曾有上述约定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在双方交易未成功的情况下,张先生应退还买方先期支付的4万元订金。

承办法官解释说,“定金”属于法律用语,是对债权的担保款,应以书面形式约定。而“订金”并非法律用语,通常被理解为预付款。在司法审判中,二者的法律后果完全不同。若是“定金”,则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应适用定金罚则,简单地说,就是一旦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则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定金;反之收取定金的一方违约的,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但若是“订金”,那么无论卖方还是买方违约,收取“订金”的一方都应如数退还。

法官特此提醒,“定金”和“订金”千万不能混淆。如果是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房定金和订金的的差别

编辑:陈强
  • 报晓风
  • 信阳日报微信信阳日报微信
  • 掌上信阳微信
  • 信阳日报新浪微博
  • 信阳日报腾讯微博

请您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并遵守相关规定。网友评论

验证码: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信阳新闻网立场。

评论列表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回到顶部

工信部备案:豫ICP备09044067号

河南省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0120151700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编号:1910522

豫公网安备:41159002000089号

河南省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受理和处置管理办法

信阳网络辟谣
订阅手机报 信阳手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