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放生”危害生态 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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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晚报讯(记者 温如军)今天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中明确提出: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委员会经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一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保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需要,组织开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工作。二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随意放生造成损害拟担责
据了解,近年来一些地区接连发生违规放生事件。
比如,今年4月初,怀柔汤河口镇山林里发现数百只狐狸和貉,咬死大量家禽,怀柔森林公安处确认这些狐貉系人为放生;还有人在泰山大量放生松鼠,导致松鼠繁殖成灾,造成当地核桃减产一半以上。
上述违规放生现象引起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关注。两月前,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时,如何对放生作出规范成为一个讨论焦点。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孙宝树提出:目前受传统习俗和宗教文化的影响,各种野外放生行为和活动屡见不鲜;这种放生活动缺乏科学指导和有效监管,放生物种既有外来物种也有本土物种,容易造成生态环境破坏以及人民生命健康和财产的损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闫小培也认为,放生是一项专业性工作,应该由野生动物保护专业机构实施,并且对放生的生态影响进行评估。
三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增加了两个跟“放生”有关的规定。
其一,明确了有关部门应该组织开展放生活动,“省级以上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保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需要,组织开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工作”。
其二是随意放生追责条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审稿还删除了草案第一条中的“规范野生动物资源利用”表述。
特许猎捕证发放情况需公开
特许猎捕证是为了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进行严格的保护。法律规定,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种情况,需要捕猎、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猎证;需要捕猎二级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猎证。
取得特许猎捕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捕猎,并在完成猎捕工作后向发证部门报告。
据了解,法律委员会经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研究,建议增加规定:有关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批准文件的发放情况,应当依法公开。
运输野生动物应有检疫证明
随着野生动物使用价值和商业价值不断被发现,不法分子为牟取经济利益,大肆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走私各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使野生动物的生存受到极大威胁。
据了解,法律委员会经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一是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符合“防疫要求”;二是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及出售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三是运输、携带、寄递有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文/记者 温如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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